耿战军律师亲办案例
向弱者索要65万元贪婪的美梦化为了泡影
来源:耿战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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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伟平到律师事务所找到本律师,说是在网上看到我的。他的事很急,因为下周三就仲裁开庭。原来他收到传票,原工作的公司把他告上仲裁委员会,申请赔偿因他擅自离职所造成的公司损失65万元。对于一个外地来上海打工没有几年的劳动者来说,这可不是一个小数目,可能会背上一辈子的债。他的妻子刚刚剩下一个可爱的大胖小子,好日子刚开始,怎么会遇上这样的坏运气? 经过对他的劳动合同、保密合同、员工手册及其他材料的严格推敲,本律师认为有胜诉的可能,但是如果公司还有其他不利的证据在举证期内提出,也可能对他有败诉的可能,关键还是在举证期内所有证据的审查,但现在还不能全部掌握。我就把这两种可能和结果告诉了他。他觉得还是要争取一下,于是就委托我帮他代理仲裁。他已感觉到否则就会输的很惨。 钱伟平在原工作单位担任技术科长,负责一个新的外单位和该公司共同开发的科研项目的技术问题。该公司为此投入了大量资金。但是在科研期间,他的妻子怀孕已近产期,而且妊期反应很大,远在陕西老家的父母身体不好不能前来照顾,不能让这孩子出现意外。而公司此时不仅不给他回家机会,还要让他和其他工作人员住在外地科研现场,又增加他出差联系科研事项的任务。钱伟平在痛苦中挣扎,多次找公司老总,争取在确保科研项目完成的前提下有回家几次照顾的机会,但均未果。这时他感到了公司多方面缺乏劳动者权利,缺乏人性关怀的冷酷一面。几经考虑,他和公司最后约定,提出在一个月后,做完了这个项目就离职的正当要求,得到了公司老总的同意。既然是君子约定,钱伟平就抱着希望,和其他有关技术人员一起协同攻关,逐一解决了技术问题,坚持做到了项目完工,在经过工作交接后,终于离开了这个令人毫不留恋的地方。 但是令人意外的事情发生了。几个月过去后,公司竟以这个科研项目没有成功,一切责任都在钱伟平擅自离职为由,申请赔偿65万元损失,一纸诉状把钱伟平告到了仲裁委,同时提交了劳动合同、保密合同、员工手册及其他证据材料。委托后开庭前,本律师注意到钱伟平所说的该项目是否失败的问题,因为公司的材料里没有,就让他尽快联系以前的同事了解真实情况。 第一次庭审调查中,本律师对上述公司材料逐一仔细核对、分析与批驳。这些厚厚的所谓证据看似有理,其实没有一条对的上号。老话说,彻底的唯物主义者是无所畏惧的。 由于时间关系,我方的举证放在了第二次开庭。期间,委托人打听到该共同开发项目已经成功的真实信息,本律师有了底,但是还需要该证据的落实。为此,钱伟平从网上找到了该科研项目在他离开公司后开发成功的报道。本律师抓紧了证据的落实,让委托人一定要尽快地进行加急公证,使得该证据有效而有力。 第二次开庭,在公司的进攻变成强弩之末的时候,我方举证,先拿出了公司老总同意委托人在一个月后做完了这个项目就离职的录音证据,对方律师困惑,说要请示老总,结果当庭电话联系以后,承认该录音的真实性。我方又拿出了该科研项目在钱伟平离开公司后开发成功网络报道的公证文书,使案情有了转机,同时提出对该公司有关责任人员追究伪证罪的权利保留。另外,又指出公司方在举证期内拿不出共同开发的外单位要该公司赔偿的证据,反证了该公司律师滔滔不绝要钱伟平因此赔偿公司损失的言词仅系空谈,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仲裁庭予以注意。 接着,仲裁裁决下来,哈哈,该公司65万元标的之申请不予支持,裁定驳回。钱伟平终于盼到了胜诉,长舒了一口气。 可笑的是,公司又在那个律师的挑动下到法院起诉妄图挽回其代理的错误。钱伟平为此有些困惑和担心。本律师安抚了他,说大局已定,已经没有关系了。 在法院庭审中,对方律师又拿不出共同开发的外单位要该公司赔偿的证据。本律师指出,就算拿到了证据,也已经过了举证期,又不属于新证据,举证无效。因为该共同开发的科研项目已经成功,假如公司有个别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制造伪证,将受到另案的刑事追诉。很快法院的判决下来,公司又输掉了。法官对本律师说,对方要上诉。又过了一个月,法官告诉我说,对方公司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事在人为,经过两次诉讼,公司向弱者索要65万元贪婪的美梦化为了泡影,公正战胜了邪恶,劳动者的权利得到了神圣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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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耿战军
  • 执业律所:
    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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